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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编版《依法履行义务》精品课件优质课下载
2.识记履行法定义务的要求。
3.识记违反义务须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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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相统一
60岁的浙江省慈溪市的范女士焦躁极了,本该是含饴弄孙的年纪,可她却成了疾病缠身的独居老人,因为没有抚养过两个女儿,如今女儿拒绝赡养她……为了让女儿们负担她于2016年花掉的2万多元医疗费,以及将来每个月给她500元的生活费,范女士起诉到了慈溪法院。
法院最终酌定两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范女士生活费250元,并平均分担今后发生的医疗费以及范女士去世后的丧葬费,可以说法院基本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法院的庭审过程中,两个女儿都大吐苦水。大女儿说,父母离婚时她还小,之后母亲便再未对自己履行过抚养义务。小女儿说,母亲在她出生几个月时离家,此后虽仍住在同个村子,却从未探望过自己,更没有支付过任何抚养费,是父亲和亲戚将她拉扯大。所以,她们认为“年幼时母亲未履行抚养义务,所以现在也无需承担赡养义务”。
是什么原因,让两个女儿都选择对体弱的母亲不管不顾?
你赞同她们的观点吗?为什么?
法院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作出这样的判决的?
法院最后之所以支持未尽抚养义务的母亲的诉讼请求,其法理依据就是权利可以放弃,而义务不允许放弃。
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中,既有关于子女应当赡养父母的规定,也有关于父母应当抚养子女的规定,但前者并不以后者为前提或条件,二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不能成为不赡养父母的理由。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是无条件的,是法定义务,必须履行。
晚年生活质量的保障,物质与精神都不可或缺。
虽然法院最终支持了未尽赡养义务母亲的诉讼请求,解决了物质上的困难,但是这种未尽抚养义务的母亲则难以获取精神上的赡养,很难摆脱晚年情感上的孤寂,注定要过着孤苦伶仃生活,这样生活境遇其实就是对放弃义务的惩罚。
反思本案:
原告虽然赢了诉讼,但能否就此过上幸福的晚年生活?
从中,我们可以获得哪些启示?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促进权利的实现。
(义务的原点)为什么要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