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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修2政治生活《权力的行使:需要监督》集体备课PPT课件优质课下载
执行环节
监督环节
第二框 权力的行使: 需要监督
人物原型:魏鹏远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正处级)
2013年10月,最高检接到举报线索,云南某煤电公司总经理刘某在煤炭项目审批过程中,曾向时任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行贿20万元,案件随后被指定给河北省保定市检察院侦办。
经前期缜密侦察,2014年4月17日凌晨,检察院专案组对魏鹏远在北京一套无人居住的房屋进行了清查,发现巨额现金。专案组协调银行调来十多名工作人员、五台点钞机参与清点,由于长时间不间断工作,其中一台点钞机,被当场烧坏。经过14个小时的连续工作,共清点出现金人民币1.348亿元、欧元819.55万元、美元382.49万元、港币189万元、英镑1.6万元,按当天的汇率中间价,起获的现金折合人民币2亿多。
涉案被查
经调查,2000-2014年,被告人魏鹏远先后利用担任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基础产业发展司煤炭处副处长、煤油处调研员、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煤炭处处长、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煤炭项目审核、专家评审及煤炭企业承揽工程、催要货款、推销设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170911317亿元 。
探究活动一:
腐败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
审查起诉
2015年1月28日,魏鹏远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由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2015年5月27日,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魏鹏远以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判决
2015年12月29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魏鹏远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2016年10月17日,保定市中院公开宣判魏鹏远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魏鹏远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探究活动二:
1、公民的举报属于哪种监督形式?
(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2、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法院的审理判决属于哪种监督形式?
(司法机关的监督)
3、你还知道哪些监督形式?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人民政协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