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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教2003课标版《2积极维护人身权》新课标PPT课件优质课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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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生活
有这么一则新闻,请大家观看。看完后请同学们思考一下:你如何看待这件事?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悲剧?
1.知道生命健康权的地位。
2.理解并识记生命健康权的法律规定。
3.自觉尊重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生命健康,敢于做斗争,善于做斗争。
学习目标
《孕妇被拒绝剖腹产跳楼》中的孕妇的生命健康能不能被侵害?
提问同学。
生命健康权:
——最基础的权利
(1) 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生命只有一次,身体和健康是每个人从事一切活动必不可缺的物质条件。(地位)
(2)生命健康是民法中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1.为什么?
谢某等三人(年龄在14---17岁)到某公司经营的游泳池游泳。购票入池10分钟后,同伴发现谢某不见了,四处寻找,在池底发现了他,遂将他拖上岸。救生员当即打“120”求救。医生赶到现场,但谢某已经死亡。尸检结论是谢某在游泳时溺水窒息死亡。谢某父母起诉该公司,要求赔偿。法院审理表明:该公司为游泳池配备了足额的救生员,但没有配备医务人员,也没有抢救溺水事故的应急制度、急救器材和药品;事故发生当晚,游泳池的灯光较暗,不能从较远处见到池底,事故发生时,救生员未在瞭望台上观察游泳池动态,故未看到谢某的溺水过程。
问:1.该公司是否应对谢某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结合这一案件,该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在生活中学会自我保护。
合作探究:
阅读教材P19案例,分小组讨论里面的两个问题。老师提问,学生代表回答(3分钟)
探究 教师总结提示:
(1)该公司应当对谢某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该公司在经营游泳池时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如缺少医务人员和急救用品、救生员救护不力等。故该公司应承担谢某的丧葬费等。
(2)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一要增强安全意识,二要学会自我保护的本领。
法律保护
法律禁止
生命